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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修正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11 16:12 来源:z6com尊龙凯时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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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

一、为什么要修改?

1998年长江全流域爆发了特大洪水。灾害以后,苏州市迅速制定《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历时五年完成了江堤达标建设。《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历经2004年、2010年两次修正,极大地促进了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的保障作用。但随着沿江三市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条例》有些规定与此不相适应,亟待修改。

一是防洪排涝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长江主江堤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潮水位。按照防御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已达标的江堤长度为36.76km,占比仅为22%。同时为了满足保障区域行洪输水需求,降低洪涝风险,需要加快推进浏河江边枢纽和北福山塘泵站等重大水利枢纽建设。

二是群众呼声需要进一步关切。长江堤顶是防洪专用通道,实施封闭管理。随着长江沿线整治,岸线周边生态得到极大恢复,百里江岸风景如画。堤顶适度开放,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长江之美的呼声高涨。

三是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清理。随着《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需要清理。

二、修改幅度为什么这么大?

《条例》由二十六条精简为十六条,主要原因是上位法渊源比较丰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很多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规定,本次修改删除了管理和保护范围、与上位法冲突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调整或者新增了下列内容:

(一)适用范围表述更为严谨。第二条第一款增加了适用范围等规定,第二款对长江防洪工程的定义修改,与《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表述基本一致。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更加明晰。第三条从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目标三个方面具体地阐明市、沿江市人民政府职责,第六条增加了沿江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下观测与河势监测要求等规定。

(三)堤顶管理更加合理。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堤顶作为专用通道可以通行的车辆,第二款规定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堤顶向社会开放,并落实具体的工作责任。这样规定,既保障了管理的需求,同时回应了沿江群众出行和畅游观赏沿岸秀美风景的呼声,使人民群众对长江保护、绿色发展的获得感更强。

(四)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更加规范。第十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并符合行洪、输水等要求。

(五)防洪工程经费承担政企边界更加明了。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的防洪工程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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