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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供水条例》 | 《供水条例》颁布出台 为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时间:2026-02-15 16:41 来源:z6com尊龙凯时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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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这为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将更加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供水立法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强调农村饮水安全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要素流动更加畅通,城市供水管道逐渐向农村延伸,扩大了供水覆盖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饮水实现了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五同”目标。截至2025年,陕西城市管网覆盖农村人口达486万人,打破了城乡供水二元结构困局,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供水体系更加优化,供水保障水平更加稳固。在此背景下,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既弥补了农村供水国家层面的法律空白,拓展丰富《城市供水条例》内容,也通过最顶层、最刚性的制度建设,为规范推进城乡供水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

《条例》指导思想是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为深化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一)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实现了同法、同治

总则开宗明义指出,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打破了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一元供水法制格局,在顶层设计上实现了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同法同治、同步发展,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供水需要。

(二)城乡供水建设管理实现了同标、同规

《条例》正文第二章至第七章,在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应急管理与处置及法律责任上不再区分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供水事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要求,将有力支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三)城乡供水水质实现了同质、同监管

《条例》对供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

(四)城乡供水责任和服务实现了同责、同服务

《条例》强化责任和服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供水经营和服务对供水单位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同当前农村供水“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和健全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机制紧密契合,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应当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宣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使各级水利部门、供水单位、供水工作人员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依据《条例》,结合城乡供水实际,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供水水价、水源建设等相关配套规定,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掌握运用《条例》开展工作,通过《条例》解决供水实际困难和法律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城乡群众用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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